隨著粵港澳大灣區深度融合,香港與內地的商業往來早已密不可分。看到每日無數穿梭於高鐵西九龍站的企業家與專業高管,正正就是時代的參與者和見證者。
然而,在業務版圖不斷延伸的同時,不少高淨值客戶及企業家,心中始終圍繞著揮之不去的稅務焦慮:「我在香港公司開工資,但經常需要回內地工廠或辦事處工作,到底會不會被兩地重複徵稅?我的內地戶籍還沒有註銷,香港稅務居民身份真的管用嗎?」
在跨境財富管理上,最危險的莫過於在沒有地圖的情況下盲目啟航。筆者在這個系列文章中將為大家打開跨境稅務的迷霧,對照香港稅務局《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中港 DTA」)官方文本,剖析如何合法合規地保護家族財富。
一、 身份迷思:保留內地戶籍,如何判定稅務歸屬?
不少往返兩地的企業家常有一個思想誤區:「只要內地戶籍未註銷,內地稅局就會把我視為全球徵稅的內地居民,香港稅務居民身份形同虛設。」
事實並非如此。根據中港 DTA 第四條第二款專門針對個人的雙重居民平局規則(Tie-breaker Rules),當一個人因居住時間、家庭聯繫或戶籍,同時被兩地內部稅法認定為稅務居民時,並非單看戶籍,而是依序按以下法定標準嚴格判定,原文如下:
同時為雙方居民的個人,其身份應按以下規則確定:
(一) 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 方的居民;
(二)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無法確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一方的居民;
(三) 如果其在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香港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4 號》(DIPN 44)中亦有明確指引:只要個人的核心經濟與家庭利益中心確立在香港,即使內地戶籍尚未注銷,亦可向香港稅局申請「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CoR),並享受 DTA 協定下的待遇,破解雙重徵稅困局。
二、 常見情況:香港公司派遣香港員工至內地工作
在跨境營商架構中,其中一個經典的模式莫過於「香港公司僱用香港居民,外派至內地從事工作」。這筆受僱收入究竟跟隨哪邊繳稅?
根據中港 DTA 第十四條(受僱所得)的相關規定,原則上,香港公司的香港員工,在內地提供服務,只要同時滿足以下三項豁免條件,就僅需繳納香港稅:
1)停留天數不超標: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
2)並非由內地公司支付報酬;
3)並非由香港公司在內地的常設機構負擔報酬。
不過,此處隱藏著一個極易被忽視的實務風險: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7〕403 號解釋,該183天是指:「以任何入境日所在月份往後計算的每12個月」或者「以任何離境日所在月份往前計算的12個月」(用英文來表達就是Rolling Basis)。
例子:若某香港員工在 2025 年 8 月至 2026 年 7 月期間頻繁赴內地公幹,累計停留超過 183 天,即使其在 2025 年度及 2026 年度單一公曆年或稅務年度內各自均未超過 183 天,豁免條件依然被打破。更致命的是,由此引發的內地個稅納稅義務,將相應橫跨 2025 及 2026 兩個稅務年度中所有在內地工作的月份,面臨兩個年度的申報與稅務責任。
三、 西敏寺原則的現代智慧:商業或家庭實質是唯一底線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運行普通法。在漫長的歷史案例中,英國 1936 年西敏寺公爵案(Lord Tomlin in IRC v Duke of Westminster)奠定了一個經典原則。
法官湯姆林勳爵(Lord Tomlin)的經典判詞如下:"Every man is entitled if he can, to order his affairs so that tax attaching under the appropriate Act is less than it would otherise be."
大意是任何人皆有權合法安排他自己的事務,以使相應法例下的稅款減至最低。
當然,隨制度進步,在 2026 年的國際反避稅浪潮下,世界各地越來越多反避稅規則。一般來說,一個有效的跨境架構,必須經得起以下的考驗:
1)真實商業或家庭理由(Commercial or Bona Fide Family Reasons):架構必須具備實質功能。若屬企業架構,須有真實的營商邏輯(如區域採購、海外融資、研發管理);若屬家族資產架構,則須具備實質的家庭治理與傳承目標(如防範婚變資產流失、跨國子女生活費按月發放、避免後代爭產的定向繼承),絕非單純用作避稅的空殼。
2)非以避稅為唯一主導目的(Sole and Dominant Purpose Test):若一項安排一旦抽離稅務利益便毫無商業或家庭合理性,稅務機關有權穿透形式,全額追徵稅款。
善用兩地制度紅利,守護家族財富傳承
所以,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是賦予兩地跨境經營者的重大制度紅利。懂得善用香港普通法系、資金自由港與低稅率優勢,結合 DTA 的規則,不僅能讓企業家在兩地拓展業務時進退自如,更能配合家族信託、大額分紅保單及永續現金流架構,徹底落實「享富、生前贈與及家族傳承」。其實,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中還有大量不同的情況,是可以讓企業家們規劃的,有機會再詳細分析分享。
以上內容旨在普及相關知識,並非稅務及法律意見,如有相關需要,請自行諮詢專業人士。理財規劃的終極目的,是幫助您與家人實現自由豐盛的人生。如果你有理財相關的疑難,歡迎隨時與我預約30分鐘免費諮詢。來一場深度的傳承對話,讓我們一起為您的家族資產築起最堅固的護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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