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 Benjamin Franklin

上篇講到美國人的贈與和遺產稅是就所有資產全球徵收的。那麼作為非美國人(NRA),既然遺產稅只是針對美國資產徵收,那麼我在死前3年已經送贈給別人(假設唔中Retained Interest Rule),是否可以順利避免遺產稅呢?
答案竟然又是看情況!
上篇提及美國資產包含位於美國的實物資產(例如土地及房地產),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期權,債務或債券,美國註冊的基金,年金合約等等,當中可細分為兩類:1)有形Tangible資產 及 2)無形Intangible資產。
非美國人(NRA)送贈位於美國的有形資產(例如房地產)給別人,依然需要繳納贈與稅。由於非美國人並沒有贈與稅的免稅額(Exemption),所以每年超出贈與稅年度免稅額(Annual Exclusion)的部份,就需要繳付贈與稅,最高稅率40%。
贈與稅年度免稅額是多少?
這個年度免稅額,以2025年為例是19000美金。所以,如果一個非美國人,但擁有美國房地產,是非常不利於財富規劃和傳承的。
例子:若非美國人(NRA)直接持有一層價值 200 萬美元的美國房地產,並試圖於生前轉讓過戶給子女,扣除 19,000 美元年度免稅額後,應稅贈與額為 1,981,000 美元,適用 40% 最高稅率下,應繳贈與稅高達約 70 多萬美元,且必須於贈與發生後即時以現金支付。
深入了解美國資產之屬地認定與法律分類(US Situs Rules)
如果你看到這裡依然有興趣繼續看下去,那麼我們就可以再深入一點分析:其實,非美國人(NRA)傳承美國資產時,上篇提及的首要步驟為區分資產之「屬地」(Situs)及其法律屬性。以下表格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理解「有形資產」(Tangible Property)與「無形資產」(Intangible Property)兩大類的分類方式。
分析後你會發現,遺產稅與贈與稅在屬地認定上的最主要差異,是在於美國公司股票及特定債權等無形資產。美國公司發行之股票在遺產稅層面被視為美國境內資產(IRC § 2104(a)),但在贈與稅層面,若由 NRA 進行贈與,則享有法定豁免(IRC § 2501(a)(2))。

因此,一個詳細的資產清單,對於聯合國家庭是非常重要,因為除了金額,資產的構成以及其持有方式都會影響到規劃。以上分析只是以低稅地區人士(例如香港)作為非美國NRA的情況下,投資美國資產的分析。但如果是高稅地區人士(例如中國內地居民個人,英國稅務居民等等)持有以上的資產呢?情況就可以變得非常不同。
至於如何可以不觸發保留利益規則(Retained Interest Rule)呢?這就涉及妥善的傳承理財規劃了,簡單概念就是1)屬於無形資產,及2)需要構成完全贈與(Outright Gift)。

因此,回到文章的題目,生前贈與美國資產是否要繳交贈與及遺產稅?答案是不一定的。經過妥善的傳承理財規劃,是有機會可以做到免稅傳承。
以上內容旨在普及相關知識,並非稅務及法律意見,如有相關需要,請自行諮詢專業人士。如有關於家庭理財規劃的疑難,歡迎聯繫預約30分鐘免費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IRS,EY,Deloitte,Taxnotes,The Tax Ad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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